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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0日電)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,為鼓勵掛外國國旗的台灣船隻「回籍」,新增「噸位稅」制度。

  未來海運業者,可在噸位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擇一適用。修正後的所得稅法新增第24條之4規定,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部分收入,得選擇以船舶淨噸位推計所得課稅。

  財政部新聞稿指出,實施噸位稅,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收因此損失約新台幣17億元,但是預計增加噸位稅稅收約0.3億元,因而增加國內船員就業、創造股東利潤等,誘發稅收利益約25.6億元,估計每年可淨增加稅收8.9億元。

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受訪指出,採噸位稅制度是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,因為台灣很多船隻都懸掛外國國旗,政府課不到這些船隻的稅,改成噸位稅制度後,這些船隻願意回來掛中華民國國旗,政府稅收會增加。

費鴻泰說,這個邏輯跟過去政府調降遺贈稅一樣,與其讓業者繳稅給外國,不如調降稅率,讓業者願意回來繳稅給政府。

此外,有鑑企業國際化程度愈來愈高,許多企業透過舉債方式降低應繳稅賦,造成政府稅基被侵蝕,因此,修正後的所得稅法另新增第43條之2,明訂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,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。

另一方面,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後,有時會衍生核定日是哪一天的問題,致民眾主張自我權益或行政救濟發生爭議。修正後第81條規定,未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,就退稅、無補退稅、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者,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(如登報或網路),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。10001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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